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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4-3-1
【法律文号】:辽劳司字[1994]30号 【执行日期】:1994-3-1
辽宁省劳动厅
辽劳司字[1994]30号
【字体:  
关于《失业保险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各市劳动局:
  为加强对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保证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管、存的安全有效运行,鼓励先进,依据《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失业保险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市遵照执行。
  附件:《失业保险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失业保险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失业保险工作考核评比实行计分考核制,基础分100分,完成一项按规定加分,未完成或不符合要求的,按规定减分,年终以分数高低进行评比。
  第一条 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条例》,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实施了失业保险,规定的企业及职工全部纳入保险范围。基础分8分,未完成一项扣1分。
  第二条 失业保险工作制度健全,职责分工明确,有一整套财务管理制度、失业职工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失业职工接收登记管理制度。基础分5分,缺一项扣1分。
  第三条 失业保险基金实现市级统筹,每月及时足额向省缴纳调剂金。基础分10分,未实行市级统筹的扣4分,上缴省调剂金及时足额每次加1分,不缴的扣5分。
  第四条 及时贯彻和落实省级以上制定的各项法规、政策、规章制度及省劳动厅、劳动服务公司下达的各项任务。基础分8分,未按规定执行的扣1分,未完成任务的扣1分。
  第五条 做好"三核定"工作,国有企业达到100%,集体企业达到95%,其他企业达到90%。基础分6分,"三核定"国有企业每低于标准一个百分点扣1分,集体企业每低于标准一个百分点扣0.5分,其他企业每低于标准一个百分点扣0.5分。
  第六条 失业保险基金国有企业收缴率达到90%,集体企业达到80%,其他企业达到60%。基础分10分,各类企业基金收缴率每超过或低于标准一个百分点加或减1分,最多各加减10分。
  第七条 失业职工的接收、登记、管理手续完备,失业职工再就业工作突出。基础分5分,一项不符合要求扣0.5分。
  第八条 失业职工生产自救费、转业训练费、职业介绍费提取、使用、管理符合规定,申报审批手续完善,备案手续完整。基础分8分,不符合规定或审批手续的扣1分。
  第九条 失业职工转业训练基地完成培训计划,生产自救基地接收安置失业职工完成计划。基础分8分,未完成计划每5个百分点扣1分。
  第十条 失业职工扶持生产自救金使用安全、有效,到期回收率达到90%。基础分5分,超过或低于标准一个百分点加或减1分。超过或低于标准一个百分点加或减1分。
  第十一条 发放救济金及时、准确,没有虚报冒领和漏发的。基础分5分,错一次扣0.5分。
  第十二条 失业保险会计报表、统计报表上报数字准确,报送及时。基础分8分,每月不及时或不准确的每项扣0.5分。
  第十三条 在省级(含省级)以上介绍过典型经验,受到表彰,以及在省级(含省级)以上刊物、报纸、广播中宣传报导过的。基础分5分,每次加1分。
  第十四条 失业保险业务管理工作实现市、县(区)微机化管理。基础分4分,每少一县(区)或市本级没达到要求扣0.5分。
  第十五条 遵守各项财务制度的财经纪律,没有挤占、挪用、贪污、被盗损失失业保险基金的问题。基础分5分,有挤占、挪用、被盗问题之一的扣1分。贪污失业保险基金及管理费,挪用失业保险基金造成损失的,取消评比资格。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年终由省劳动服务公司进行考核评比,对失业保险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和奖金发放标准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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