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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厅辽宁省劳动鉴定委员会 【颁布日期】:1994-5-6
【法律文号】:辽劳字[1994]68号 【执行日期】:1994-5-6
辽宁省劳动厅辽宁省劳动鉴定委员会
辽劳字[1994]68号
【字体:  
关于县级政府认定为见义勇为的职工按比照因工伤亡处理的通知

  铁岭市劳动局、劳动鉴定委员会:
  铁岭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关于县级政府认定为见义勇为的职工是否按比照因工伤亡处理的请示"函收悉。根据《辽宁省奖励和保护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地区奖励和保护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的工作"的规定精神,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见义勇为的职工可以按照辽劳(险)字[1986]116号文件第九条 规定处理。即"对于坚持原则、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与不良现象作斗争,而造成的伤、亡,按比照因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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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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