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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1994-7-6
【法律文号】:辽委办发[1994]26号 【执行日期】:1994-7-6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辽委办发[1994]26号
【字体:  
转发《关于稳定退休职工队伍保障退休职工基本生活的报告》的通知

  一、要提高认识,列入日程,加强领导
  保障退休职工基本生活,解决好退休职工生活问题是党和政府对老职工基本政策和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是当前稳定企业、稳定社会、促进改革开发的需要。各级党政组织和领导对此都要给予高度的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好这项工作,解决好退休职工的生活保障问题。对退休职工待遇,凡是国家规定的都要兑现,本单位规定的待遇对退休职工可略从优。在当前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情况下,企业在合资、合并、转包、租凭、拍卖、破产、实行股份制等体制度变化时,都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法令和省政府有关文件保证退休职工养老保险费、医疗费。特别是被拍卖、破产、兼并的企业要由劳动部门、经委、工会核准监督,留足退休职工养老保险费和医疗费,企业拍卖、破产、兼并才能生效。
  二、要努力保障亏损企业退休职工基本生活
  目前,各地对国办发[1993]76号文件、辽政发[1993]65号文件贯彻执行的难度主要是亏停企业退休职工生活的经费来源难以落实。因此,我们建议应采取以下措施:
  1.积极清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占用、挪用的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目前全省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已有15.6亿元,其中定期存款7.6亿元,财政专户0.5亿元,国家债券3.3亿元,各级政府等部门挪用3.7亿元.可动用的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只有1.6亿元的活期存款。因此,各在应限期清理被占用、挪用的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以保证退休职工退休费的及时足额发放,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要。
  2.统筹资金不足时,本着"以支定收"的原则,经当地政府批准,可适当提高社会统筹提取比例。
  3.按国办发[1993]76号文件和辽政办发[1993]65号文件规定的亏停企业退休职工基本生活保险问题,应由基信管部门和财政帮助解决。当社会保障基金不足时,各级财政部门可适当安排一部分资金,以起到补充作用。对亏停企业退休职工开支特别困难的,可由银行专项贷款,同级财政贴息的办法解决暂时困难。对亏停企业退休职工中的一老养一老、孤老、残疾、70岁以上高龄、市以上劳模,无论是什么情况,都要发足额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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