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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1994-7-6
【法律文号】:辽委办发[1994]26号 【执行日期】:1994-7-6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辽委办发[1994]26号
【字体:  
转发《关于稳定退休职工队伍保障退休职工基本生活的报告》的通知

  4.为了解决亏停企业退休职工的扶困救急之急需,各地应认真贯彻省政府今年第39号令,从各社会养老统筹部门按其统筹金提取1%调剂金,作为省社会保险机构对年节和临时发生意外灾害的救济使用。
  5.扩大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统筹覆盖面,增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资金的来源。三资企业、集体企业、街办企业,以及私营企业,特别是少数以目前效益好为由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都必须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
  6.加快社会保障机制的健全和完善,当前急需健全城镇职工全方位一体化的社会保险体系,增强省级统筹调节能力。
  7.对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各级政府及部门不得挪用占用。
  三、强化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力量,提高退管工作实效
  各级退管组织代表退休职工参政议政,维护退休职工合法权益,为退休职工服务,同时接受上级退管组织领导,对下级退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其常设机构应由政府(或企事业单位行政)和工会双重领导,挂靠在同级工会。
  1.各地和有部门要继续贯彻执行经国务院批准的工总劳字[1989]3号和经省政府批准辽工发[1989]23号的文件规定和要求。当前要强化退管理服务工作力量,已建立组织的要巩固提高,没建立组织的要抓紧建立。
  2.要选调热爱老年事业,有组织能力有工作水平的业务骨干充实加强退管干部队伍。对专职退管干部要与党政工干部一样享受待遇。
  3.改善退管工作条件,增强退管工作实力。对县以上退管组织,地方财政应适当给予补助,以便改善退管工作条件,提高工作效率。
  4.要大力支持、扶持退管组织兴办的为退休职工服务的经济实体。这些老年经济事业主要是为退休职工解决部分困难,积累资金,兴办为退休职工服务的社会福利设施。为了扶持发展退管系统企业,各级工商、税务、财政、银行等要给予优惠政策。
  上述的措施逐项落实,将会极大地缓解退休职工的生活困难,减轻对政府行政的压力。保证社会的安定团结,稳定退休职工队伍,使退休职工在深化改革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为辽宁"第二创业"做出贡献。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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