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企业职工在遭受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以下简称工伤)伤害时,获得医疗保障、生活保障和经济补偿,享受职业康复的权利,促进安全生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所有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 企业和职工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安全卫生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规程,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第四条 企业必须按照本规定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发生工伤,企业应当及时救治,并按有关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企业和社会保险机构应当向工伤职工提供保险待遇。 第五条 建立工伤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现工伤保险社会化。 第六条 工伤保险现阶段实行社会管理与企业管理相结合。实行社会统筹的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未实行社会统筹的保险待遇,由企业支付。 第七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劳动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工伤社会保险的主管部门。 政府指定的社会保险机构负责承办职工工伤社会保险的运营业务,并接受劳动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基金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工伤社会保险基金 第八条 工伤社会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 第九条 工伤社会保险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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