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国发[1994]9号文件),省政府决定从1993年10月起,调整企业离退休职人员的离休金、退休金、退职生活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企业中1993年9月30日以前离休、退休和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人员,从1993年10月起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金、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 1.1978年12月31日以前离退休(职)的人员,每月分别增发100元离休金,60元退休金,45元退职生活费。; 2.1979年1月1日至1985年工资改革前离退休(职)的人员,每月分别增发85元离休金,45元退休金,35元退职生活费; 3.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后至1988年底离退休(职)的人员,每月分别增发70元离休金,30元退休金,25元退职生活费; 4.1989年1月1日到1993年9月30日离退休(职)的人员,每月分别增发60元离休金,20元退休金,15元退职生活费; 二、1993年10月2至1993年底离退休(职)的人员,从批准离退休(职)次月起每月分别增发60元离休金,20元退休金,15元退职生活费。 三、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符合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93]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的,这次增加退休金按同期离休人员增加的标准执行。 四、1991年5月到1993年12月31日期间经批准实行岗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