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辽宁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4-8-8
【法律文号】:辽政发[1994]33号 【执行日期】:1994-8-8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政发[1994]33号
【字体:  
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国发[1994]9号文件),省政府决定从1993年10月起,调整企业离退休职人员的离休金、退休金、退职生活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企业中1993年9月30日以前离休、退休和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人员,从1993年10月起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金、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
  1.1978年12月31日以前离退休(职)的人员,每月分别增发100元离休金,60元退休金,45元退职生活费。;
  2.1979年1月1日至1985年工资改革前离退休(职)的人员,每月分别增发85元离休金,45元退休金,35元退职生活费;
  3.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后至1988年底离退休(职)的人员,每月分别增发70元离休金,30元退休金,25元退职生活费;
  4.1989年1月1日到1993年9月30日离退休(职)的人员,每月分别增发60元离休金,20元退休金,15元退职生活费;
  二、1993年10月2至1993年底离退休(职)的人员,从批准离退休(职)次月起每月分别增发60元离休金,20元退休金,15元退职生活费。
  三、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符合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93]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的,这次增加退休金按同期离休人员增加的标准执行。
  四、1991年5月到1993年12月31日期间经批准实行岗位
需要登录:查看法律需要付出咨询分3分!法律会员不受此限制。
广告位展示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