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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4-12-6
【法律文号】:辽劳(险)字[1994]172号 【执行日期】:1994-12-6
辽宁省劳动厅
辽劳(险)字[1994]172号
【字体:  
关于企业职工停薪留职、失业后再就业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劳动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妥善安置企业富余人员,促进企业人员分流,现对企业停薪留职职工、失业职工再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问题做如下通知:
  一、企业职工经批准停薪留职的,应向单位按期足额缴纳管理费(管理费的数额,可根据参加当地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项目和缴纳费额等,由单位和职工协商确定),单位应按规定继续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停薪留职人员与职工享受同等的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待遇。
  二、职工失业后再就业应区别下列不同情况处理:
  1.失业人员回到原企业重新就业的(原企业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前后合并计算。
  2.失业人员到其他企业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如失业前所在企业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可凭养老保险转移手续,原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再就业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如失业前所在企业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再就业后,只要按规定补齐失业前在原单位工作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其失业前在原单位工作的时间,可与再就业扣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三、职工停薪留职或失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如本人申请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予以接纳,并按签订医疗保险合同,申请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个体劳动者,按当地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或按年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医疗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合同规定支付应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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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做好当前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重点联系城市小额担保贷款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进展情况调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辽宁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管理规程》的通知
·关于省直管企事业单位失业保险有关工作移交给属地社区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印发《辽宁省2003年省对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补助资金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对东北输油管理局关于2000年度有偿解除劳动关系人员要求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复函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和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时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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