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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劳动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妥善安置企业富余人员,促进企业人员分流,现对企业停薪留职职工、失业职工再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问题做如下通知: 一、企业职工经批准停薪留职的,应向单位按期足额缴纳管理费(管理费的数额,可根据参加当地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项目和缴纳费额等,由单位和职工协商确定),单位应按规定继续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停薪留职人员与职工享受同等的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待遇。 二、职工失业后再就业应区别下列不同情况处理: 1.失业人员回到原企业重新就业的(原企业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前后合并计算。 2.失业人员到其他企业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如失业前所在企业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可凭养老保险转移手续,原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再就业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如失业前所在企业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再就业后,只要按规定补齐失业前在原单位工作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其失业前在原单位工作的时间,可与再就业扣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三、职工停薪留职或失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如本人申请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予以接纳,并按签订医疗保险合同,申请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个体劳动者,按当地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或按年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医疗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合同规定支付应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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