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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4-8-12
【法律文号】:辽劳(关)字[1994]123号 【执行日期】:1994-8-12
辽宁省劳动厅
辽劳(关)字[1994]123号
【字体:  
印发《大连开发区企业劳动争议处理的暂行规定》

  各市劳动局: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开展,我省境内"三资"企业的数量不断增加,职工队伍不断扩大。劳动关系日趋呈现多元化、动态化、显性化。如何调整和维护"三资"企业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好这些企业中的劳动争议,促进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是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重要工作。最近,省委书记顾金池在听取大连市委、市政府工作汇报时就此项工作指出:"处理合资企业的劳资矛盾是一个新事物。对合资企业,既不能象国营企业,又不能象旧社会对待资本家;既要按国际惯例办事,又要维护职工的正当权益;既要不断完善投资环境,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开放,又要加强管理,树立党和政府的权威。在我们国家,所有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都要按照国家法律办事。"大连开发区在处理合资企业劳资纠纷方面进行了尝试,制定了《大连开发区企业劳动争议处理的暂行规定》。现将这个规定印发给你们,供你们在工作中参考。
  附件:《大连开发区企业劳动争议处理的暂行规定》
  大连开发区企业劳动争议处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劳动争议,预防和及时处理停工、怠工事件,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社会安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开发区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开发区企业及其职工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应当遵守规定。
  第三条 职工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时,争议双方均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四条 职工依法要求建立工会组织,企业应予支持,经多次协商仍不支持建会的,职工可以依法组织本企业的工会组织。
  第五条 企业应依法执行国家关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研究决定有关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外资企业的工会可以对有关职工的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提出建议,同企业行政方面协商处理。
  第六条 开发区总工会(以下简称总工会)在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应当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第七条 企业和职工均应遵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在执行劳动合同中,职工有权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涉及切身利益的问题有异议时,可由职工本人或推荐代表向本企业工会提出,企业工会应及时与企业行政方面协商处理,协商不妥的,由企业工会提请区总工会与企业行政方面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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