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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劳动局、省直有关厅局: 经全国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决定,劳动部于1990年11月10日颁发了《全国所有制公司职工管理规定》[劳力字(1991)52号]。为了做好公司机构编制的申请审批工作,劳动部又发出的《关于全民所有制公司机构、编制审批工作的通知》[劳力字(1991)7号]。按此"通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需要对机构、编制进行申请审批的公司系指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全民所有制公司和以经营为主兼有部分政府或行政职能的全民所有制公司。 二、公司机构、编制审批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的办法,按照劳动工资管理隶属关系,由同级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审批。 三、新成立公司,在办理成立登记手续后,应由其主管部门向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其机构和编制。 四、已经成立的公司,应根据现有的工作职能,本着精简机构、控制非生产人员比例的原则,严格核定人员编制和机构设置,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五、省直有关部门直接管理公司,由省劳动局具体办理机构和编制的申请审批事宜,其它下属公司,由省直有关部门审批,报省劳动局备案。 六、申请审批公司机构编制时,应具有批准成立公司的有关文件;公司之定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业务内容;拟设置机构的名称及其职能;全民所有制公司机构和编制申请审批表。 七、公司由于生产、经营、服务、业务工作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机构和编制时,要按上述程序和要求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八、公司的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指标,要在审批的编制内下达,不得超编制、计划增加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 九、省属全民所有制公司机构、编制的审批工作从1991年7月1日开始,至年末结束。 附件:《全民所有制公司机构和编制申请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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