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认证
【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局 【颁布日期】:1991-5-31
【法律文号】:辽劳险字[1991]62号 【执行日期】:1991-5-31
辽宁省劳动局
辽劳险字[1991]62号
【字体:  
关于转发本溪市劳动局《关于坚决制止克扣职工退休费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劳动局:

现将本溪市劳动局下发的《关于坚决制止克扣职工退休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各市参照办理。

本溪市少数单位克扣退休费用,造成退休职工不能按时领取退休费的现象,有些市也是存在的。这个问题不仅影响了退休职工的生活,而且给社会保险事业带来了不良影响,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各级劳动保险机构既要向有关单位按时拨付退休费用,又要经常检查发放情况,对于克扣和随意减发退休费用的单位要追究责任,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附件:《关于坚决制止克扣职工退休费的通知》

本溪市劳动局

关于坚决制止克扣职工退休费的通知

本劳发[1991]52号

1991年5月7日

各县区、本钢、市直各部门:

劳动保险公司拨付的退休养老基金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必须及时足额地发给退休职工。但是,据部分退休职工的反映和我们的了解,有少数单位存在着克扣、截留挪用、拖延职工退休费的问题,尤其在一些区属集体企业中特别突出,仅明山区工业公司已参加社会统筹的全部18个集体企业中,存在上述问题的就有12个,占66.7%。涉及退休职工1200名,月减发退休费总额2万多元,从每人每月减发10元到20元不等,人均约16万元。

据了解和反映,这类问题不但明山区有,其它县、区和个别的市属企业也有。虽然在全市存在这类问题是极少数单位,但对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特别是刚刚起步的集体企业职工退休费统社会筹,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它侵犯了退休职工的合法权益;干扰了国家劳动保险政策的落实;冲击了养老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营;影响了在职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形成了社会新的不安定因素。

为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保险福利政策法规的落实,对这种无视法纪的行为,必须迅速予以纠正。为此,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直各部门和市、县(区)劳动保险公司要按各自分管的范围,对1990年7月份以来职工退休费发放情况逐单位地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的结果要填报《发放退休费情况检查登记表》(随文下达)。同时制定出防止类似问题再度发生的措施,5月底前报市备案。

二、凡克扣的退休费必须立即如数还给退休职工,确有经济困难,暂时无力退还的,要制定出还款计划,经所在地劳动保险公司批准后,给退休职工出具欠款手续并严格按计划还款。

三、今后如再发生克扣及强借等变相克扣以及截留挪用、拖延职工退休费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并通过新闻部门向社会"曝光"。



打印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新浪ViVi  点击:2706

如果您发现本法律条文信息有缺漏或错误,请向我们在线提交反馈信息,我们会在第一时间纠正补全!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网站简介  关于我们  律师加盟  律师推广  商务合作  友情链接  法律声明 错误反馈联系我们
中国劳动咨询网 版权所有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