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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局
【颁布日期】:1991-5-31

【法律文号】:辽劳险字[1991]62号 【执行日期】:199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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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劳动局
辽劳险字[1991]62号
【字体:  
关于转发本溪市劳动局《关于坚决制止克扣职工退休费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劳动局:
现将本溪市劳动局下发的《关于坚决制止克扣职工退休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各市参照办理。
本溪市少数单位克扣退休费用,造成退休职工不能按时领取退休费的现象,有些市也是存在的。这个问题不仅影响了退休职工的生活,而且给社会保险事业带来了不良影响,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各级劳动保险机构既要向有关单位按时拨付退休费用,又要经常检查发放情况,对于克扣和随意减发退休费用的单位要追究责任,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附件:《关于坚决制止克扣职工退休费的通知》
本溪市劳动局
关于坚决制止克扣职工退休费的通知
本劳发[1991]52号
1991年5月7日
各县区、本钢、市直各部门:
劳动保险公司拨付的退休养老基金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必须及时足额地发给退休职工。但是,据部分退休职工的反映和我们的了解,有少数单位存在着克扣、截留挪用、拖延职工退休费的问题,尤其在一些区属集体企业中特别突出,仅明山区工业公司已参加社会统筹的全部18个集体企业中,存在上述问题的就有12个,占66.7%。涉及退休职工1200名,月减发退休费总额2万多元,从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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