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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级 为省社会保险机构。它是全省综合统计单位,并负责指导、管理全省的统计工作。定期向国家劳动部报送和提供统计资料。 第2级 为市级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管理市本级及所辖县(市)区级社会保险机构的统计工作,并定期向省级社会保险机构报送和提供本地区汇总统计资料。 第3级 为县(市)、区级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管理本地区社会保险统计工作,并向市级社会保险机构报送、提供统计资料。 第6条 各级社会保险机构的统计工作均应向上级社会保险机构和本级主管部门负责,并接受上级社会保险机构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7条 为做好统计工作,必须加强统计队伍的建设。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必须指定一名负责人分管统计工作,并明确统计负责人,配备专职或专工负责统计人员。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8条 为提高社会保险统计工作质量,必须实行现代化管理逐步采用电子计算技术。 第9条 为推动社会保险统计工作,实行考核评比制度。在全省社会保险工作竞赛中,将统计工作做为一个单项参与竞赛,对于先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四章 统计工作内容 第10条 社会保险统计工作的内容包括:原始记录、基层报表、汇总表、不定期调查表、补充报表。 1.原始记录:统计工作所需用的单、表、卡、帐是统计资料的第一手数据,是填报基层报表的基础资料。 2.基层表:在原始记录的基础上按照上级统计单位的要求向本部门领导及上一级统计汇总单位填报的定期报表。 3.汇总表:是由统计汇总单位根据基层报表汇总的定期报表。 4.不定期的调查表:根据社会保险工作的需要和上级部门的特定要求而单独安排的调查内容。 5.补充报表:是对定期报表的补充。根据工作需要,对定期报表所不能提供的资料加以补充而设置的报表。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11条 各级社会保险机构所提供的统计资料必须印章齐全可生效,生效后任何人不得涂改。 第12条 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加强统计资料管理,建立统计资料档案。借阅档案要办理审批手续 第13条 要遵守法律法规、严守机密。 第六章 附则 第14条 本制度适用于辽宁省及所属市、县(市)、区社会保险机构使用。 第15条 本制度解释权为辽宁省劳动保险公司。 第16条 本制度自1991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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