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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局 【颁布日期】:1991-9-3
【法律文号】:辽劳险字[1991]108号 【执行日期】:1991-10-1
辽宁省劳动局
辽劳险字[1991]108号
【字体:  
关于印发《辽宁省社会保险统计制度》的通知

  各市劳动局:
  现将《辽宁省社会保险统计制度》印发给你们,望各市认真贯彻执行。
  统计工作是社会保险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反映社会保险工作成果、工作成绩的重要手段,它贯穿于社会保险工作的全过程。统计人员提供及时、准确的统计资料是制定工作计划和领导决策的可靠依据。各级领导一定要重视统计工作,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统计工作的作用;各市应设专职统计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要逐步采用电子计算技术,实行科学管理,统计人员要及时、准确提供统计资料,努力完成社会保险统计工作任务。
  对本统计制度在实施中有什么不妥之处,请随时提出来,以便完善。
  附件:《辽宁省社会保险统计制度》
  辽宁省社会保险统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适应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加强社会保险工作管理,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辽宁省全民所有制单位退休基金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发(1986)19号]第8条,"为做好退休基金的征集、使用、管理工作,应配备财会人员,建立健全专门的财会制度、统计报表制度和其他各项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我省社会保险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社会保险统计工作是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揭示了社会保险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工作成绩的基本状况;反映了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速度、规模和水平。
  第二章 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和统计人员的职责
  第3条 社会保险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及时,准确地搜集、整理和提供统计资料,运用统计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科学地分析社会保险的现象,掌握其规律,为制定社会保险工作计划,制定各项政策,以及预测社会保险事业发展前景提供依据。
  第4条 统计人员的职责: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社会保险工作的政策和法规。
  2.搜集、整理社会保险各项统计资料,及时、准确、清晰地填写各种报表,定期做出统计分析。
  3.及时、准确地向本级机构领导和上级、机构提供数字资料分析报告和工作建议。
  4.上级社会保险机构的统计人员具有组织机构检查和指导下级机构统计工作的责任。
  第三章 机构设置及管理
  第5条 社会保险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全省按省、市、县3级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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