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局办公室 【颁布日期】:1991-12-13
【法律文号】:辽劳办险字[1991]28号 【执行日期】:1991-12-13
辽宁省劳动局办公室
辽劳办险字[1991]28号
【字体:  
印发辽宁省人事厅《关于1966至1969届毕业生和建国后村干部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各市劳动局、省直各部门:
  现将辽宁省人事厅《关于1966至1969届毕业生和建国后村干部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辽人函[1991]22号文]印发给你们,请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按照执行。因工龄变更后改变的待遇不予补发。
  附件:《关于1966至1969届毕业生和建国后村干部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辽宁省人事厅
  关于1966至1969届毕业生和建国后村干部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阜新市人事局:
  你局阜人发[1991]28号《关于确定参加工作时间有半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1966年至1969年期间毕业的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凡由于"文化大革命"原因推迟毕业分配时间的,可以分别从学制规定的毕业时间起计算连续工龄。
  二、建国后担任村干部指[中组发(1982)1号]和[中组发(1988)10号]文件中所列职务,不包括农业合作化以后担任合作社、生产大队的领导干部,并直接提拨为脱产干部的,其参加工作时间可以从担任村干部之日算起。
  上述规定从下达之月起执行。过去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合,按本规定执行。

  
  

需要登录:查看法律需要付出咨询分3分!法律会员不受此限制。
广告位展示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