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劳动局、省直各部门: 现将辽宁省人事厅《关于1966至1969届毕业生和建国后村干部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辽人函[1991]22号文]印发给你们,请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按照执行。因工龄变更后改变的待遇不予补发。 附件:《关于1966至1969届毕业生和建国后村干部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辽宁省人事厅 关于1966至1969届毕业生和建国后村干部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阜新市人事局: 你局阜人发[1991]28号《关于确定参加工作时间有半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1966年至1969年期间毕业的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凡由于"文化大革命"原因推迟毕业分配时间的,可以分别从学制规定的毕业时间起计算连续工龄。 二、建国后担任村干部指[中组发(1982)1号]和[中组发(1988)10号]文件中所列职务,不包括农业合作化以后担任合作社、生产大队的领导干部,并直接提拨为脱产干部的,其参加工作时间可以从担任村干部之日算起。 上述规定从下达之月起执行。过去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合,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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