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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企业主管部门: 为贯彻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1989年度企业承包(租赁)合同兑现工作的通知》(辽政传[1990]3号)和辽劳(薪)字[1989]122号文件精神,根据省直企业实际情况,现就兑现省直承包企业经营者收入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经营者的收入,要视企业完成承包经营合同情况并根据合同中的有关规定予以确定,最高收入一般为企业职工年平均标准工资和奖金(含计件超额工资)的3倍;少数贡献突出的,也可适当高一些。经营者平时领取的工资和各种奖金均要计算在经营者年收入中。企业经营者的收入按上述规定实际支付给经营者后的余额部分,应直接转作生产发展基金,严禁"二次分配"。 1989年底承包期已满的企业,承包期内各年度经营者按合同规定应得收入中已作为企业或个人风险保证金挂帐的部分,如果经营者各年收入没有达到政策规定的标准,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省劳动局批准,企业可按政策规定标准提取不足部分,奖励给经营者。提取后的剩余部分,转作企业生产发展基金。 二、企业党委书记的收入应按辽委办发[1989]41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标准由企业主管部门研究确定;企业其他现职领导班子成员的收入应控制在人均不超过经营者收入的70~80%,具体标准由企业主管部门确定,经营者可根据他们的工作实绩,责任大小等进行分配。 三、兑现经营者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收入所需资金,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在挂钩提取的效益工资或历年节余的奖励基金中支付,其它企业在奖励基金中支付,不得使用其它资金。个别奖励基金不足的企业,经财政(税务)部门同意,也可将部分资金计入企业成本。 四、企业未完成承包合同,要按合同规定扣罚企业经营者的工资、奖金或预支的生活费,直至只保留其基本工资的一半。同时,也要相应扣罚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工资。 对1989年底承包期已满的企业,可在承包期内算总帐,按整个承包期的经营状况进行兑现,并相应调整期内各年度经营者的奖罚数额。 五、兑现企业经营者收入,要填写《年底承包经营者收入审批表》(附后),经财政(税务)部门认定和审计部门审计后,由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完成合同情况提出具体兑现意见,再报省劳动局审批。 六、企业经营者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收入兑现后,全年收入总额超过4800元的部分,应按有关规定交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七、企业经营者年终要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全年的工资、奖励分配情况和领导班子成员的收入情况,以增加分配的透明度,加强群众监督。 八、各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承包合同兑现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和妥善解决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时,要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作用,做好企业各类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兑现工作稳妥、协调地进行。 附件:审批表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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