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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局 【颁布日期】:1990-3-3
【法律文号】:辽劳(薪)字[1990]31号 【执行日期】:1990-3-3
辽宁省劳动局
辽劳(薪)字[1990]31号
【字体:  
对企业职工调整工资有关问题的意见

  各市劳动局、省直有关部门:
  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局、计经委、财政厅《关于1989年国营企业职工调整工资和提高离退休人员待遇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1990]6号)下发后,各地相继提出了一些问题,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调整工资范围。以下3种人员,可列入这次调整的工资范围:
  1.1989年度服役期满的退伍义务兵、转业的志愿兵,安排到企业工作的;
  2.1989年10月1日至本单位调整工资结束止,安排在企业的落实政策人员;
  3.企业录用的劳动合同制职工,1989年10月1日以后非自行解除合同,又被其他单位录用的。
  二、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标准的最高工资等级线,这次调整工资,暂按辽企工改办[1985]7号文件中规定的以下行政干部最高等级线控制:
  高级(正职)专业技术人员,按大型企业厂长;
  高级(副职)专业技术人员,按大型企业副厂长;
  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按中型企业副厂长;
  初级(助理)专业技术人员,按中型企业副科长;
  初级(员级)专业技术人员,按中型企业科员。
  三、关于"三资"企业职工调整工资
  "三资"企业中的中方职工,这次调整工资,可按省《实施方案》规定精神,晋升档案工资。省属"三资"企业中方职工调整工资,报省劳动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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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优待金社会化发放暂行办法
·辽宁省促进就业规定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保障部关于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推进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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