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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0-6-8
【法律文号】:辽政发[1990]34号 【执行日期】:1990-6-8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政发[1990]34号
【字体:  
批转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调整部分执行结构工资制的各类公司职工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政府同意省人事厅、体改委、编委、计经委、工商局、财政厅、劳动局《关于调整部分执行结构工资制的各类公司职工工资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调整部分执行结构工资制的各类公司职工工资的实施意见》
  关于调整部分执行结构工资制的各类公司职工工资的实施意见
  1990年5月31日
  根据国发[1989]8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部分执行结构工资制的各类公司职工调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执行结构工资制的有经营活动的各类公司,不论是事业编制还是企业编制,都必须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精神,经过清理整顿之后,明确性质,经批准分别执行国家机关或企业的工资制度。不得先执行国家机关的调资办法,再改行企业的工资制度。
  二、凡符合劳动部、财政部劳薪字[1990]11号文件明确的企业性公司三条原则的各类公司,不得列入国家机关的调资范围。这三条原则是:(1)成立时批准机关已明确为企业性质,或以经营为主兼有部分行政管理职能,已明确为经济实体;(2)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发给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3)从经费来源上,已实现或基本实现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经费全部或主要依靠自身经营收入的。据此,各级物资、供销公司、各类经营开发性公司、进出口公司以及自来水公司等类型的单位,不能列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调资范围。
  三、对确需列入国家机关调资范围的担任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由人事部门会同体改委、编委、计(经)委、工商局、财政局、劳动局共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上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后,可以列入国家机关的调资范围。被批准列入国家机关调资范围的公司,在奖金和劳保福利待遇上,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的有关规定执行,不能"两头占"。
  四、清理整顿公司的工作必须抓紧进行,在短时间内仍不能经过清理整顿确定性质的公司,报经市政府批准,可暂按现行工资标准升一级后的级差支付工资,等确定调资后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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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档案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更新和维护国家税务总局外语人才库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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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在国家测绘局各级人事部门开展“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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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辽宁省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5520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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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认真贯彻中办发〔2003〕29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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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人事部、中组部等六部门《关于认真解决部分在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的意见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
·关于软件人才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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