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政府同意省人事厅、体改委、编委、计经委、工商局、财政厅、劳动局《关于调整部分执行结构工资制的各类公司职工工资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调整部分执行结构工资制的各类公司职工工资的实施意见》 关于调整部分执行结构工资制的各类公司职工工资的实施意见 1990年5月31日 根据国发[1989]8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部分执行结构工资制的各类公司职工调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执行结构工资制的有经营活动的各类公司,不论是事业编制还是企业编制,都必须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精神,经过清理整顿之后,明确性质,经批准分别执行国家机关或企业的工资制度。不得先执行国家机关的调资办法,再改行企业的工资制度。 二、凡符合劳动部、财政部劳薪字[1990]11号文件明确的企业性公司三条原则的各类公司,不得列入国家机关的调资范围。这三条原则是:(1)成立时批准机关已明确为企业性质,或以经营为主兼有部分行政管理职能,已明确为经济实体;(2)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发给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3)从经费来源上,已实现或基本实现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经费全部或主要依靠自身经营收入的。据此,各级物资、供销公司、各类经营开发性公司、进出口公司以及自来水公司等类型的单位,不能列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调资范围。 三、对确需列入国家机关调资范围的担任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由人事部门会同体改委、编委、计(经)委、工商局、财政局、劳动局共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上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后,可以列入国家机关的调资范围。被批准列入国家机关调资范围的公司,在奖金和劳保福利待遇上,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的有关规定执行,不能"两头占"。 四、清理整顿公司的工作必须抓紧进行,在短时间内仍不能经过清理整顿确定性质的公司,报经市政府批准,可暂按现行工资标准升一级后的级差支付工资,等确定调资后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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