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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厅 辽宁省煤炭工业管理局 【颁布日期】:1996-6-2
【法律文号】:辽劳字[1996]100号 【执行日期】:1996-6-2
辽宁省劳动厅 辽宁省煤炭工业管理局
辽劳字[1996]100号
【字体:  
关于辽宁省煤炭行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劳动局、辽宁省煤炭工业管理局所属各企业:
  近几年来,我省国有煤炭企业在推动劳动制度综合配套改革上有了一定进展。用工制度采取了在新增职工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对井下采掘工人中推行农民轮换工制度,改变了过去用工由国家统包统配的格局,初步解决了煤炭职工只能进不能出的问题,促进了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但是,由于我省煤炭资格枯竭,衰老矿井增多,一些矿井相继报废,企业开工不足,致使煤炭行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作明显滞后于地方企业,这不仅影响企业用工制度改革的深化,也影响到全省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的进程。为了进一步搞好我省推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辽政发[1994]53号)的要求,现就我省煤炭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国有煤矿要切实加强对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做好宣传教育和各项准备工作,按照省政府的统一布署,在今年6月底以前企业与职工都要签订劳动合同。各单位所属的集体企业,原则上应同国有企业同步进行,确有困难的可延至9月底前完成。
  二、各市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煤炭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作的领导,帮助煤炭企业推进用人制度改革。各煤炭企业要积极与地方劳动行政部门取得联系,征得支持,以加快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步伐。
  三、为了保证劳动合同内容的合法,有效,各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将合同文本送交劳动仲裁部门进行签订证,仲裁部门在收取鉴证费时,应视企业困难程度给予适当照顾,以保证煤炭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作顺利进行。
  四、职工在下岗职、放长假、借调,长学等情况下,也应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在一般劳动合同的基础上,另行书面协议,该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内容,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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