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6-5-24
【法律文号】:辽劳字[1996]93号 【执行日期】:1996-5-24
辽宁省劳动厅
辽劳字[1996]93号
【字体:  
关于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劳动局:
  目前,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班(以下简称培训班)对提高职工素质、促进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审批不严,管理混乱,乱发广告,培训质量低劣,不按规定考核等问题。为进一步整顿办班秩序,加强办班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以保证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实行培、考分离制度,坚决纠正培训班组织考核和一班一考的做法。
  职业技能培训应以提高劳动者的实际技能水平为目的。培训班毕(结)业学员的鉴定(考核),应纳入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范围。按劳动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招收学员的培训班,学制在半年以上,学员结业后,培训班可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经劳动部门批准,到指定的鉴定(考核)机构参加鉴定(考核)。对具备统考条件的工种一律实行统考,学员可按省、市公布的统考要求报名参加统一鉴定(考核)。
  二、严格掌握培训班审批条件、加强管理。
  凡申请办班的单位,必须有固定的教学专用场所和保证学员实际操作实习的基地、专职管理人员以及稳定的专业教师,否则不予批准。
  社会力量举办的培训班主要进行初级培训。
  中、高级培训班由行业主管部门的专门培训机构举办,举办者必须有属于本单位或本系统的教学场所和实习场所,专设的培训组织机构,稳定的专业教师队伍,高级培训班须报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初、中、高级培训班学制一般不得少于半年(学时不少于720课时),个别工种学制少于半年的须经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培训教师必须符合规定任职条件(任职条件见附件)
  三、加强培训班招生广告管理
  1.各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培训班原则上限于在本地区招生。面向全省招生的广告,须以省劳动厅批准。
  2.按照《广告法》"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的规定,培训班招生广告严禁出现培训班属"××劳动厅""××劳动局"等字样。
  3.执行新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广告中不得出现已废止的原工人技术等级提法。
  4.核发《技术等级证书》属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培训班无权向学员承诺颁发《技术等级证书》。
  四、搞好清理整顿、规范办学行为
  各市劳动部门要结合贯彻本通知精神,根据本地实际,重点抓住审批、收费、招生广告、考核、发证等重要环节,立即对培训班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
  要重新审查办班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坚决取消办班资格;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禁违法广告;会同物价等部门查禁违法收费;配合公安部门打击惩治扰乱培训秩序的违法行为和不法分子。
  请各市9月底前清理整顿情况报省劳动厅。
  附件:《辽宁省职业技能培训教师任职条件》
  辽宁省职业技能培训教师任职条件
  1.初级培训理论课教师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初级以上职称,1年以上教龄;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5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并取得本专业(工种)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
  2.中级培训理论课教师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3年以上教龄;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8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并取得本专业(工种)高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
  3.高级培训理论课教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5年以上教龄;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10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并取得本专业(工种)中级以上技师以上职务证书。
  具备以上条件的,经过劳动部门组织的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省、市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培训教师资格证书》,方可任教。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印发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和宣传提纲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就业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06年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的通知
·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2006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总工会、监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6年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妥善处理安置原杨矿失业人员就业问题的通知
·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关于在全省开展中英职业资格证书合作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
·辽宁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关于辽宁省人才中介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