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劳动局: 目前,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班(以下简称培训班)对提高职工素质、促进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审批不严,管理混乱,乱发广告,培训质量低劣,不按规定考核等问题。为进一步整顿办班秩序,加强办班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以保证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实行培、考分离制度,坚决纠正培训班组织考核和一班一考的做法。 职业技能培训应以提高劳动者的实际技能水平为目的。培训班毕(结)业学员的鉴定(考核),应纳入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范围。按劳动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招收学员的培训班,学制在半年以上,学员结业后,培训班可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经劳动部门批准,到指定的鉴定(考核)机构参加鉴定(考核)。对具备统考条件的工种一律实行统考,学员可按省、市公布的统考要求报名参加统一鉴定(考核)。 二、严格掌握培训班审批条件、加强管理。 凡申请办班的单位,必须有固定的教学专用场所和保证学员实际操作实习的基地、专职管理人员以及稳定的专业教师,否则不予批准。 社会力量举办的培训班主要进行初级培训。 中、高级培训班由行业主管部门的专门培训机构举办,举办者必须有属于本单位或本系统的教学场所和实习场所,专设的培训组织机构,稳定的专业教师队伍,高级培训班须报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初、中、高级培训班学制一般不得少于半年(学时不少于720课时),个别工种学制少于半年的须经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培训教师必须符合规定任职条件(任职条件见附件) 三、加强培训班招生广告管理 1.各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培训班原则上限于在本地区招生。面向全省招生的广告,须以省劳动厅批准。 2.按照《广告法》"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的规定,培训班招生广告严禁出现培训班属"××劳动厅""××劳动局"等字样。 3.执行新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广告中不得出现已废止的原工人技术等级提法。 4.核发《技术等级证书》属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培训班无权向学员承诺颁发《技术等级证书》。 四、搞好清理整顿、规范办学行为 各市劳动部门要结合贯彻本通知精神,根据本地实际,重点抓住审批、收费、招生广告、考核、发证等重要环节,立即对培训班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 要重新审查办班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坚决取消办班资格;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禁违法广告;会同物价等部门查禁违法收费;配合公安部门打击惩治扰乱培训秩序的违法行为和不法分子。 请各市9月底前清理整顿情况报省劳动厅。 附件:《辽宁省职业技能培训教师任职条件》 辽宁省职业技能培训教师任职条件 1.初级培训理论课教师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初级以上职称,1年以上教龄;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5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并取得本专业(工种)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 2.中级培训理论课教师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3年以上教龄;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8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并取得本专业(工种)高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 3.高级培训理论课教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5年以上教龄;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10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并取得本专业(工种)中级以上技师以上职务证书。 具备以上条件的,经过劳动部门组织的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省、市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培训教师资格证书》,方可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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