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劳动局: 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机制的建立,切实加强经济体制转轨时期企业工资总额的宏观调控,根据劳动部《关于改进完善弹性劳动工资计划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5]122号)和《关于贯彻〈关于改进完善弹性劳动工资计划办法的通知〉实施意见的函》(劳综司函字[1995]8号)的规定精神,现将执行弹性劳动工资计划的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一、弹性劳动工资计划的调控范围 各市弹性劳动工资计划的调控范围为各种经济类型企业、包括中央属、省属、市属和市以上属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和其他各种经济类型企业(含乡镇企业)。 具备条件的市可将下达的弹性劳动工资计划落实到所属县(区)。各市要在省下达的弹性计划确定的工资总额内审该企业工效挂钩方案和工资总额包干方案,认真做好弹性劳动工资计划与工效挂钩等具体调控方式的街接工作。对弹性工资计划要实行季度监测、预警的办法,及时掌握工资总额、国内生产总值、失业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及其它相关指标的增长变化情况,适时相应调整工资调控力度,保证计划年度工资的适度增长。 二、弹性劳动工资计划相关经济指标及确定原则 1.弹性劳动工资计划的主要经济指标为非农国内生产总值,非农国内生产总值的口径为国内生产总值减去第一产业增加值。非农国内生产总值以上年年报数为计划年度的基数。 2.工资基数 工资基数一般以上年年报数为基础,年报数超过弹性工资计划结算的工资总额时,以上年结算工资总额为计划年度工资总额基数。 3.非农国内生产总值工资含量 各市弹性劳动工资计划工资增量含量每年由省厅核定,核定时以上年非农国内生产总值工资总量含量为基础,根据计划年度非农国内生产总值计划增长率确定相应的工资含量调节系数,并综合考虑地区综合经济效益、就业状况、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以及地区之间的工资关系、人工成本水平、国内外贸易状况后核定。其中:当综合经济效益下降或失业率上升时,相应核减工资含量。一般情况下,核定的计划年度弹性计划工资增量含量不应大于上年度的工资总量含量。 核定各市弹性劳动工资计划工资增量含量具体办法为: (1)省厅在核定各市弹性计划工资增量含量进实行含量系数调节法,核定工资增量含量的基本公式为: H=H0×β+α 其中:H-核定工资增量含量 H0-上年工资总量含量 β-工资含量调节系数 α-特殊调节系数 (2)工资含量调节系数,根据计划年度非农国内生产总值计划增长率的高低不同,依照下表确定。 工资含量调节系数表见表 三、弹性劳动工资计划方案的报审程序 1.各市应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对计划年度相关指标认真分析研究,做好相关数据的收集和测算工作,及时提出劳动工资计划方案。 2.各市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本年度弹性劳动工资计划方案报省劳动厅审核经批准后执行。上报方案包括文字报告、计划年度方案报审表(见附表1,年报数未公布时,用预计数填报)等内容。逾期不报的,省劳动厅将根据有关情况对其下达弹性劳动工资计划指标。 四、弹性劳动工资计划结算办法 年度弹性计划工资结算总额等于工资总额基数与当年结算的弹性计划工资增加之和。当年结算弹性计划工资增加额,为年初核定的工资增量含量乘以非农国内生产总值实际增加额的计算结果。各市每年3月末以前,要将上年弹性劳动工资计划执行结果按要求(见附表2)报省劳动厅审核。 五、弹性劳动工资计划检查考核办法 省劳动厅对各市弹性劳动工资计划执行情况每年都要考核认定。对无特殊原因,年度工资实际发放超过省对其结算的工资总额的市,除通报批评外,将不允许实行今后省出台的重大调资政策,并在调整下年度弹性工资计划时予以核减,同时要求其制定具体措施,从紧调控工资总额,以保证下年度工资适度增长。 附表:1、《弹性工资计划方案报审表》(略) 2、《弹性工资计划考核结算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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