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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劳动局、省政府各部门: 为保证《辽宁省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辽政发[1996]1号文件,简称1号文件,下同)的顺利实施,推进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新制度的建立,根据1号文件并结合各市实际情况,我厅起草了《关于辽宁省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辽宁省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 关于辽宁省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一、对非工薪收入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是否实行上、下限的规定? 对非工薪收入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与企业职工实行同样的上、下限的,规定。 二、如何核算缴费基数的上、下限额? 缴费基数的上、下限额的核算以上年市社会平均工资和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以年为核算单位。 三、停薪留职人员、放长假职工如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停薪留职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照非工薪收入者的缴费办法;放长假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办法适用职工缴费规定。 四、如何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 1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对于分别以职工工资总额和退休费总额两项工作为基数和以工资总额与退休费总额之和作为缴费基数的地区,要制定具体措施尽快过渡到以职工缴费工资总额一项作为缴费基数,对于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允许有一个过渡期,但必须在3年内完成过渡。 五、如何统一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在同一地区内,对所有用人单位原则上应按同一缴费基数实行同一缴费费率,各市要采取措施,对本辖区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实行统一费率,对于暂不能统一费率的地区,要在3年内逐步过渡到统一费率。 六、如何控制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 随着退休人员的增加和退休费水平的提高,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需求必须要加大,但是,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新来源,主要应通过提高收缴率和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来实现。因此,今后不宜再提高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必须报请省社会保险基金委员会批准。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适当降低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 七、用人单位没有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职工的个人帐户如何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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