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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6-11-21
【法律文号】:辽劳字[1996]223号 【执行日期】:1996-11-21
辽宁省劳动厅
辽劳字[1996]223号
【字体:  
关于调整省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

  (五)规范离休人员的各项生活补贴
  离休人员按照机关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套改时,原生活补贴、物价补贴和福利性补贴按附件4所列项目纳入新的基本离休金中。剩余的各项补贴(附件5)暂予保留,纳入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由省劳动保险公司支付,未列入统筹项目的仍由企业支付。
  (六)套改后的增资额,按机关在职人员套改后确定的离休金和补贴金额,高于离休人员现离休金总额的,从1995年7月起补发其差额部分;低于现离休金总额的,仍按现离休金总额计发。
  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1.对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在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套改办法增资的基础上,再增加一档职务工资的离休金。
  2.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间参加革命工作,离休时担任正、副处级职务的离休人员,可分别按任职5年以下副厅、正处级职务的在职人员的办法进行套改。职务(级别)低于副处级的,可比照任职5年以下副处级对应的职务和级别工资进行套改。
  3.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文革"前就已担任正、副处级职务的离休干部,可按任职5年以下的副厅、正处级职务的在职人员的办法进行套改。
  4.离休时的职务低于历史上(文革时期除外)曾经担任过职务的人员,除个人原因受降职级处分者外,按干部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认定后,可按所任过的高职务进行套改。其任职年限,可按照所任过的高职务的当年计算。
  5.离休后经批准提高政治、生活待遇的人员(不含提高住房、医疗、坐车3项待遇的人员),按提高后的待遇比照任职5年以下在职人员的办法进行套改。
  6.离休人员如果按低1级职务进行套改,担任高职务的任职年限可与低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7.有职务的离休人员,按职务进行套改后增加的离休金,低于无职务同行政级别、同条件离休人员增加离休金的,可按无职务人员的办法进行套改。
  8.既有行政职务又评定了专业技术职务的离休人员,既可按行政职务、又可按专业技术职务进行套改。
  9.企业所属学校、医院的离休人员,离休时已享受提高10%工资标准和享受教、护龄津贴的教师、护士,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进行套改增加离休金后,继续享受提高10%工资标准和教、护龄津贴,其10%的部分按机关报的离休金做基数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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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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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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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优待金社会化发放暂行办法
·辽宁省促进就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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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就业工作有关数据库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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