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部门: 为贯彻劳动厅、财政厅《关于妥善做好企业离休干部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辽劳字[1996]209号)关于"做好企业离休干部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待遇的平衡工作"精神,现就参加省劳动保障公司养老保险统筹的省直企业离休人员调整离休金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参加省劳动保险公司统筹的省直企业中1995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的人员,按劳人险字[1993]3号文件规定条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工人(未参加省直而参加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的企业的离休人员,按当地政府确定的企业离休人员调整离休金的办法执行)。 二、调整办法 (一) 离休时有行政职务人员的调整办法 参照1993年国家机关工资改革中同职务同条件(同工作年限、同任职年限, 下同)在职人员增加工资的办法套改,具体办法如下: 1.级别工资 离休人员以本人离休时所任职和工作年限按附表1对应级别工资。 2.职务工资 离休人员以本人离休时所任职务、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按附表2对应的职务套改职务工资。离休人员如按离休前低一级职务套改的职务工资,高于按离休时现职务套改的职务工资,可先按低一级职务进行套改,然后就近高套入新任职务的工资标准。 3.基础工资 基础工资为每人每月90元,各职务人员均执行相同的基础工资。 4.工龄工资 离休人员每人每月以离休前工作年限每年1元确定工龄工资(不足1年按1年计算)。 (二)离休时无行政职务人员的调整办法 离休时无职务或职务不明确的人员,依据1985年工资改革前执行的行政级别工资划杠,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下表进行套改;见表 (三)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调整办法 1.按专业技术职务进行套改的离休人员,以本人离休时所任专业技术职务和工作年限,按附件3进行套改。 2.对1989年底以前的离休人员中,参加了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的,经政府职改部门批准,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比照任职4年以下的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增资办法进行套改。 (四)建国前退休工人的调整办法 按劳人险字[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工人,参照本通知中无职务离休人员的套改办法进行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