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颁布日期】:2004-5-13
【法律文号】:黑政发[2004]13号 【执行日期】:2004-5-13
黑龙江省政府
黑政发[2004]13号
【字体:  
黑龙江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

  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模式,着眼于建立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一)调整个人账户规模,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企业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一般为企业工资总额的20%左右,目前高于20%的可暂维持不变。企业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帐户,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职工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帐户规模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采取逐步做实、增加积累的办法。从2004年1月1日起按5%起步做实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补助3.75个百分点,地方财政补助1.25个百分点。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多少,取决于个人缴费额和个人帐户基金收益,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公布。个人帐户储存额只能用于参保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时,个人帐户及其储存额随同转移。参保人员死亡,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余额可以继承。
  社会统筹基金与做实的个人帐户基金实行分别管理。社会统筹基金不能占用做实的个人帐户基金。做实的个人帐户基金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省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基金管理和投资运营办法,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对基金管理和投资运营加强监督。中央财政部补助部分由省委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并承诺一定的收益率。地方财政补助部分由省按国家规定投资运营,并负责保值增值。
  (二)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见附表略)。计发月数按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系数调整为1.2%。
  为使上述计发办法与原办法平稳过渡,设置五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办法计发的,其所形成的差额部分,2004年退休的予以补齐,2005年以后退休的按一定比例逐年递减;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计发的,高出的部分予以封顶限制,并按一定比例逐年递增。试点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调整,由省政府按国务院规定组织实施。
  
本文共9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第8页 第9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和最低工资有关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修订《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提供人才支持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公安部、卫生部关于“5.12”地震受伤人员转移救治中死亡遗体处理的通知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实施前后有关人员任职资格的衔接规定
·中央纪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抗震救灾期间农民工工作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快金保工程建设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黑劳社发[2007]6号的通知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作规则的通知
·关于同意黑龙江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
·黑龙江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
·关于在吉林和黑龙江进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社会保险稽核检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