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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1993-7-27
【法律文号】:辽政办发[1993]42号 【执行日期】:1993-7-27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辽政办发[1993]42号
【字体:  
关于使用待业保险基金解决亏损企业职工基本生活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我省部分亏损企业长期拖欠职工工资,造成了部分职工生活困难,增加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为保障亏损企业职工的基本生活,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使用待业保险基金解决亏损企业职工基本生活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人民政府(不含县级市,下同)可在严重亏损企业中批准部分企业关停或停产整顿。凡经市政府批准关停企业的职工、停产整顿企业的职工以及按照国家规定撤销、解散企业的职工,均可享受待业保险待遇。
  二、长期拖欠职工工资的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可借用待业保险基金解决职工的基本生活问题,但必须由有经济实力的法人担保,以确保借用的基金能够偿还。支付标准按当地在职职工困难救济标准执行。此项费用支出,不得超过待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额(扣除专项债券)的40%。
  三、尽快实行待业保险的市级统筹。未实行市统筹的地区,县(区)无力支付待业救济金的,可动用市本级的待业保险结余基金。
  四、认真贯彻《辽宁省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省政府29号令),抓紧实施集体企业待业保险。未实行集体企业待业保险的市,必须在9月底以前制定出实施办法,并做好待业保险基金的核定和收缴工作。
  五、调整国有企业待业保险基金的收缴标准。从7月1日起,待业保险基金按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收缴。各市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待业保险基金的足额收缴,使待业保险制度发挥更大的社会保险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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