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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局 【颁布日期】:1993-1-28
【法律文号】:辽劳司字[1993]24号 【执行日期】:1993-1-28
辽宁省劳动局
辽劳司字[1993]24号
【字体:  
关于贯彻《辽宁省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的通知

  各市劳动局:
  为了认真贯彻《辽宁省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做好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实行集体企业职工待业保险的市,应按照省政府29号令的要求,制定补充办法;未实行集体待业保险的市,按照29号令的要求制定实施细则。
  二、做好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核定工作。按照29号令的规定,核定应参加待业保险的单位数、职工总数、工资总额。核定工作于1993年3月末完成,报省劳动服务公司。
  三、待业保险基金的收缴标准由各市确定;个人缴费原则上各市都应实行。
  四、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暂按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财务规定执行。1993年1月份开始,已实行集体待业保险的市按月向省待业保险机构报送财务报表和待业职工统计报表(含以前累计数)。未实行集体待业保险的市,从1993年1月开始实施。
  五、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待业保险的转业训练费、生产自救费的使用原则和审批手续,参按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六、各地应抓紧建立有关工作制度,认真做好集体企业待业职工的接收和管理工作。
  七、从1993年1月开始,各市按29号令规定按月(季)提取并向省待业保险机构上缴管理服务费。
  八、各市于6月末向省汇报一次贯彻29号令的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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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重点联系城市小额担保贷款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进展情况调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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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辽宁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管理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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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辽宁省2003年省对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补助资金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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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东北输油管理局关于2000年度有偿解除劳动关系人员要求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复函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和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时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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