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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局 辽宁省档案局 【颁布日期】:1993-3-18
【法律文号】:辽劳调字[1993]52号 【执行日期】:1993-3-18
辽宁省劳动局 辽宁省档案局
辽劳调字[1993]52号
【字体:  
关于印发《辽宁省贯彻执行〈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劳动局、档案局,中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劳动部、国家档案局联合颁发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劳力字[1992]33)号文件的要求,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劳动力管理的需要,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深化我省劳动力管理制度的改革,决定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对全省各级、各类企业职工档案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整顿,并在统一的标准、办法、组织下,确保工作质量和任务的完成,同时为建立全省劳动力、职工档案信息库作好准备,现将制定的《辽宁省贯彻执行〈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系统的实际情况,按全省的统一安排,将这一工作抓紧、抓好。把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提高到一个新水平,更好地为企业深化改革、提高企业综合管理水平和现代化建设服务。
  附件:《辽宁省贯彻执行〈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实施细则》
  辽宁省贯彻执行《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为了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实现管理的科学、系统、规范、标准化,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改革开放新形势的需要,根据国家劳动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实施细则。
  第2条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原始记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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