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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小组 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 辽宁省计划委员会 辽宁省经济委员会 辽宁省教育委员会 辽宁省建设厅 辽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辽宁省公安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人事厅 辽宁省劳动厅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土地管理局 东北电业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
【颁布日期】:1993-6-11
【法律文号】:辽转联字[1993]1号
【执行日期】:1993-6-11
辽宁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小组 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 辽宁省计划委员会 辽宁省经济委员会 辽宁省教育委员会 辽宁省建设厅 辽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辽宁省公安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人事厅 辽宁省劳动厅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土地管理局 东北电业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
辽转联字[199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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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各市、辽河油田、沈铁军转安置工作小组,各市委组织部,各市计划委员会、经济委员会、教育委员会、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各市公安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税务局、土地管理局、电业管理局,各市人民银行、专业银行:
按照党中央、中央军委的部署,军队将进行编制体制调整精简,近几年将有大批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项长期政治任务。在全面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历史时期,积极配合军队的调整精简,认真做好军转安置工作,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大精神,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各有关部门要以对党和国家高度负责,对军队建设高度负责的精神,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现行的军转安置工作的方针政策,尤其要妥善处理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形势下军转安置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使军转安置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部队建设服务,现就妥善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一些具体问题做如下规定:
一、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要继续执行计划分配的原则。各部门、各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当地政府、军转部门下达的计划指标,并要积极完成军转安置任务。
二、对国家重点工程和新建扩建单位、经济特区、开发区需要的转业干部,能源、交通、通讯、原材料等部门需要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能够提供技术项目和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可在转业干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在省内统一调剂分配。对发展对外贸易和高新技术个别特殊需要的人才,虽不具备我省接收条件,经省军转办批准后可予以跨省安置。需要跨省、跨市安置的,由辽宁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办理,上述转业干部安置后的工作岗位可与其户籍管理所在地区分离。
三、国有企业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有关规定,积极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对分配到企业的转业干部,应参照其原在部队的职务等级和本人的德才表现,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去企业的转业干部应享受对应部队职务的岗位工资和福利待遇。实行聘任制的企业,对接收的转业干部要予以聘用,并给予2~3年的适应期,适应期内一般不应解聘、免职。
对志愿去长期亏损企业的转业干部,除实行以上规定外,还可提拔使用,家属随调的要安排到经济效益较好的单位,并优先安排其待业子女就业。
四、军队转业干部到中外合资、合作、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和乡村、城镇街委集体企业去工作,以及创办企业和自谋职业的,其档案和人事关系由干部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若上述企业不具备管理档案和人事关系的条件,其档案和人事关系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保留其干部身份。创办企业和自谋职业的军转干部,在两年内因企业兼并破产而待业的,如本人要求另行安排工作,可由当地人事、军转部门帮助安排工作。
五、各市军转办负责办理去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转业干部的户口和粮食关系。去乡镇企业的转业干部,如果属于可以在城市安置的,户口仍可落在城市。
六、转业干部在未确定接收单位之前申请因私出国(不含有关规定限制的不能出国人员)的,需所在部队师以上机关和省军转办签署意见后,按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符合条件者,由各级人才交流中心出具材料并负责保管档案。
七、转业干部创办经济实体和自谋职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适当放宽登记条件,积极予以登记注册;金融机构在贷款上要积极支持;可免缴所得税1年,1年后纳税有困难的,经申请批准继续给予减免照顾;交纳营业税、产品税、增值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经批准给予减免照顾。各级军转部门应对转业干部兴办的经济实体给予积极支持并提供服务。
八、凡是军转部门为军转干部新建住房和服务设施或转业干部自建住房的,除执行国发[1993]36号文件关于"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城市设施配套、人防、教育、环保、绿化、商业网点、水电增容等费用"的规定外,其它所收取的土地使用、施工占道、煤气、解决特困户等项费用可根据各地情况酌情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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