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劳动局、省直各部门: 现将《辽宁省流动职工档案、劳动工资、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委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辽宁省流动职工档案、劳动工资、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委托管理办法》 辽宁省流动职工档案、劳动工资、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委托管理办法 第1条根据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劳力字[1992]33号文件及省劳动局、省档案局辽劳调字[1993]17号和52号文件的精神,劳动部门为适应改革开放和职工合理流动的需要,更好地为企业和职工服务,促进我省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所称的档案、劳动工资、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委托代管,是指到乡镇企业、街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工作,保管档案有困难者及其他不具备档案管理能力的企业人员,用协议的形式委托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力管理处科或其所指定的服务机构代管其档案和劳动工资、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第3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办理委托代管: (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及其他所有制企业的正式职工(包括企业的聘用制干部、全民固定工人、集体工人、合同制工人)辞去现职,应聘应招到乡镇企业、街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市外、省外工作的人员; (二)自费出国留学、务工的人员; (三)有特殊情况的其他人员。 第4条辞去现职人员,持单位批准的证明可到代管单位办理委托代管手续,委托代管单位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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