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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审计厅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辽宁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 【颁布日期】:1993-10-13
【法律文号】:辽劳司字[1993]144号 【执行日期】:1993-10-13
辽宁省劳动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审计厅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辽宁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
辽劳司字[1993]144号
【字体:  
关于贯彻《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条例》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劳动局、财政局、审计局、工商局、税务局、人民银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发布。这是深化我省劳动制度改革,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重要法规。认真贯彻执行《条例》,是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要任务。经请示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要认真组织好《条例》的学习和宣传。
  《条例》的发布,标志着我省劳动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标志着待业保险制度的建设进入了新的阶段。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干部认真学习《条例》,掌握《条例》精神实质,提高贯彻《条例》的自觉性。要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对《条例》进行宣传,使企业用工单位的负责人和广大群众真正了解待业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通过《条例》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推动全省劳动制度改革的发展。
  二、要认真做好"三核定"工作。要根据《条例》要求,按企业性质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分类,按照当地统计局提供的统计资料,对应参加待业保险的单位数、职工人数,工资总额进行全面审核,任何部门不准拒绝审核。各市将审核情况于下年一季度末报省待业保险机构,"三核定"工作要每年进行一次。
  三、要切实加强待业保险基金的收缴工作。根据《条例》规定,企业的开户银行要认真做好按月代扣工作。各级待业保险机构每月及时向银行提供委托收款凭证,银行见单扣款,转入待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职工待业保险基金专户"。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同意,拖欠待业保险基金的,要按日加收欠缴额0.5%的滞纳金。对单位职工人数少,缴纳待业保险基金数额小的,也可采取银行转帐支票和现金结算方式,一次性缴纳半年或一年待业保险基金。
  四、做好私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费的收缴工作。私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费的收缴同税务部门的年审同时进行。待业保险机构要会同税务部门按当地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总额的1%收缴私营企业的职工待业保险费,转入待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职工待业保险基金专户"。私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金收缴额度和职工人数每年核定一次。
  私营企业除离退休和与原单位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不参加待业保险外,其余人员均应参加待业保险。
  五、建立私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手册。私营企业职工待业后,凭待业保险手册,按缴纳的待业保险基金期限,享受待业保险待遇。
  待业保险手册式样,由省劳动厅统一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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