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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3-10-7
【法律文号】:辽劳调字[1993]135号 【执行日期】:1993-10-7
辽宁省劳动厅
辽劳调字[1993]135号
【字体:  
关于印发《企业职工档案中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的通知

  第八类处分材料应包括处分决定(免予处分的处理意见),查证核实报告,上级批复,本人对处分的意见和检查、交待材料;通报批评材料。甄别、复查报告、决定,上级批复及本人意见;法院审判工作形成的判决书等。
  第九类材料中应包括招聘、录用审批、调转审批、任免审批、续聘、解聘、辞退审批、材料、劳动合同由企业保存的文本部分;退(离)休审批、调资、定级和解决保险福利待遇的审批材料;复员退伍、转业审批材料;出国、出境审批材料;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工青妇等群众团体代表会、民主党派代表会议登记表等材料。
  第十类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指有保存价值的材料;有残疾的体检表、残废等级材料;非正常死亡的调查报告及有关情况的遗书等。
  2.内容交叉的材料,可根据材料的主要内容或用途确定类别,例如:
  (一)带自传的履历或简历表,以自传为主归第二类。
  (二)政治历史问题与违纪错误混同一起给予处分的结论、调查报告、处分决定等材料,一律归第八类;凡未给予处分,以政治历史问题为主的,归第五类,以违纪错误为主的归第八类。
  3.档案材料的鉴别:
  (一)判定材料是否属于所管职工的材料及应归入职工档案的材料。不属于职工档案内容的和重复多余的材料应清理出来。对其中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可交文书档案或转有关部门保存。不属于职工档案内容比较重要的证件、文章等,组织不需要保存的,退还给本人。无保存价值而又不宜退回本人的,应登记报主管领导批准销毁。
  (二)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政审材料一般应具备审查结论、调查报告、上级批复、主要证明材料、本人的交待等。处分材料一般应具备处分决定(包括免予处分的决定)、调查报告、上级批复、个人检讨或对处分的意见等。上述材料属于成套的,必须齐全,每份归档材料,必须完整。对头尾不清,来源和时间或对象不明确的材料,不能归档。
  (三)审查材料是否手续完备。凡规定需由组织盖章的,要有组织盖章。审查结论、处分决定、组织鉴定、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中形成的综合材料,应有本人的签署意见或由组织注明经过本人见面。任免呈报表须注明任免职务的批准机关、批准时间和文号。出国出境审批表,须注明出去的任务、目的及出去与返回的时间。凡不符合归档要求,手续不完备的档案材料,须补办手续后再归档。
  (四)鉴别中发现涉及职工政治问题或其他重要问题,需要查清而未查清的材料及未办理完毕的材料,不能归入职工档案,应交有关组织处理。
  (五)鉴别时,发现档案中缺少的有关材料,要及时进行登记并收集补充,涉及劳动部门的材料各级劳动部门应予以支持、补充,涉及其他部门的工作要积极协调。
  4.对于"文化大革命"中形成的不实之词的材料,对搞运动形成的属于冤、假、错案的材料,由于1980年后中央组织部已经组织力量按规定全部从档案中清出,并做了处理,所以此次职工档案整理除继续按中组部有关规定执行外,不做为重点工作。
  5.在此次职工档案的整理过程中,除上述问题之外,遇有其他政策性问题,可按《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和其《实施细则》及中组部、国家档案局《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办理。
  二、整理过程中的有关技术性问题
  1.档案材料的排序与编目的原则。每类职工档案材料都要根据材料的内在联系和材料之间的衔接或材料的形成时间排列顺序。每卷职工档案必须有详细的档案材料分类目录,目录是查阅档案内容的索引,要认真编写。
  2.便于装订、保管和利用,延长档案材料的寿命,对超出16开规格的档案材料可酌情剪裁,不能剪裁的,可进行折叠。对破损、卷角、折皱和小于16开规格的档案材料,要进行裱糊和加边。要拆除材料上的金属品,以防止氧化锈蚀档案材料。
  3.对于整理后的档案材料,可用软卷皮折线后包装,并统一用白色丈绳装订。职工档案整理装订成卷后,放置于档案盒内,盒内的脊背应写明档案人的姓名和编号,以使档案存放档案柜中便于查找。
  企业职工档案袋原则上用于职工档案传递中使用。在传递时,应将成卷档案连同档案盒同时装入档案袋并用封条加印章密封,每个档案袋只限使用一次,不得反复密封使用。
  4.对于部分老职工档案材料较多的,经整理后,可按分类顺序分卷、分盒装订与存放。
  此次企业职工档案整理工作是建国40多年来较大的一次,是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请各市、各部门认真组织,积极动作,力争近期保质、保量完成任务,使企业职工档案尽快纳入全国档案管理工作体系,为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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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优待金社会化发放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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