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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1993-12-24
【法律文号】:辽政办发[1993]64号 【执行日期】:1993-12-24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辽政办发[1993]64号
【字体:  
关于做好省调剂使用的职工待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条例》规定设立的省调剂使用的职工待业保险基金是用于解决省内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入不敷出地区破产企业、濒临破产企业职工待业救济金的专项基金。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这部分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调剂使用的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由省待业保险机构负责使用的管理,专项存储、专款专用。
  二、省调剂使用的职工待业保险基金额度为当年各市收缴待业保险基金总额的10%,各市应缴额度由省待业保险机构和市每年核定一次。
  三、各市应将收缴基金按比例逐月上缴省待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辽宁省职工待业保险调剂金"专户。对不按期上缴的市,依照《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条例》第13条规定,由省待业保险机构委托当地开户银行直接划转。
  四、省调剂使用的职工待业保险金用于补助待业保险基金入不敷出地区待业职工的救济金,补助额度不超过该地区破产企业、濒临破产企业所需救济金的40%。其救济金只用于补助待业职工生活救济金,不准用于其他项目。省调剂使用的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结存部分,可用于待业职工的转业训练、生产自救和职业介绍所需的费用。
  五、使用省调剂的待业保险基金,须由市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必须附列企业情况,待业职工人数及名单),经省待业保险机构审核,经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省待业保险机构将所拨基金由省调剂金专户划拨给市待业保险基金专户,由市待业保险机构统一发放。对濒临破产企业的确认,须经省经委审核,省政府批准。
  六、省待业保险机构要对各地使用省调剂的待业保险基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劳动行政部门每年向省社会保险基金委员会报告调剂金使用工作情况。
  七、省调剂使用的职工待业保险基金,从《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条例》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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