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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局 【颁布日期】:1993-1-8
【法律文号】:辽劳函字[1993]1号 【执行日期】:1993-1-8
辽宁省劳动局
辽劳函字[1993]1号
【字体:  
关于科技人员和军队转业干部家属被批准乡进城工龄计算的函

  各市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
  最近,一些地区来函询问关于科技人员和军队转业干部家属被批准乡进城工龄计算问题,经研究,做如下规定:
  一、按着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活科技和人才政策的决定》(辽委发[1992]14号),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知识分子的配偶及子女经批准乡进城后被招聘为固定职工的,或者经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调动工作或招聘的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偶,经批准乡进城后被招收为固定职工的,他们进城前如果担任民办教师、乡村医生、乡镇企事业单位工人或临时工并一直没有间断工作的,其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与被招收为固定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其参加工作时间从最后一次经批准担任民办教师、乡村医生、乡镇企事业单位工人或临时工之日算起。
  二、经批准随军的现役军人配偶,以后又随军队转业干部进城被招收为固定职工的,如果随军前担任民办教师、乡村医生、乡镇企事业单位工人临时工并一直没有间断工作的,其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与被招收为固定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其参加工作时间从最后一次经批准担任民办教师、乡村医生、乡镇企事业单位工人或临时工之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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