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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3-6-11
【法律文号】:辽劳险字[1993]83号 【执行日期】:1993-6-11
辽宁省劳动厅
辽劳险字[1993]83号
【字体:  
关于核定企业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及连续工龄的通知

  各市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为适应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需要,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进行企业职工实行个人缴费前参加工作时间及连续工龄的核定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核定对象: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业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
  二、核定的程序和方法: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及连续工龄由企业单位根据职工档案记载,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规定填写《辽宁省企业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及连续工龄核定表》及《企业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及连续工龄花名册》,经与本人核对盖章,主管部门审核报当地市、县(区)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后,由企业存入职工本人档案。
  三、经劳动行政部门核准的职工连续工龄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视同职工退休时计算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缴费年限。
  四、职工档案记载不清,手续不全等原因难以核定的,企业单位应采取必要措施组织查实直至弄清情况,证据可靠后方予核定,对政策界限不清,难以掌握的问题,须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问题比较突出且特殊,市里确定不了的,报省统一研究后再予以确定。
  五、核定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及连续工龄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它直接关系到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也直接关系到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大局,请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掌握政策界限,一丝不苟地按规定办事,要选派政策观念强、懂业务、作风正的同志负责,坚决杜绝乱开口子,自作主张,送人情等现象发生。各级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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