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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厅办公室 【颁布日期】:1993-11-30
【法律文号】:辽劳办字[1993]65号 【执行日期】:1993-11-30
辽宁省劳动厅办公室
辽劳办字[1993]65号
【字体:  
关于核定企业职工连续工龄工作中几个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

  鞍山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核定企业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及连续工龄工作中几个政策问题的请示》(鞍劳函[1993]第36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核定企业职工连续工龄工作中有关几个政策问题复函如下:
  一、1979年1月1日后在职职工进入大、中专院校学习期间的连续工龄计算的问题
  1.凡属企业动员、选派进入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进修,此间企业照发原工资的职工,毕业后并回到原企业的,其学习期间可以同学习前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2.由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进入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并由学校发给助(奖)学金的,学习期间不计算连续工龄。
  二、有关退伍义务兵待分配期间的工龄计算问题
  1.退伍义务兵待分配期间,按《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劳动部、总参谋部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工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意见的通知》(国发[1993]54号)第5条中规定:"退伍义务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应一并计算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和待业、养老保险的投保年限"执行。
  2.退伍义务兵回到农村,又被招工的,不论间断时间长短,间断时间均不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和待业,养老保险投保年限。
  3.退伍后组织分配工作,由于本人原因不去而又另行分配工作或跨年度安置的,此间不计算为连续工龄和待业,养老保险投保年限。
  4.国发[1993]54号文件下发前的退伍义务兵也按此函上述3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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