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各有关厅、局(公司),直属企业、中央驻江苏单位:
现将《部、省属单位实施再就业工程适当补贴部分经费的具体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部、省属单位实施再就业工程适当补贴部分经费的具体办法
为促进部、省属单位开展再就业工程,分流安置失业职工和下岗职工,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局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1995]50号)和省劳动厅、财政厅《江苏省职工失业调剂金管理办法》(苏劳就[1996]29号、苏财综(96)138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部、省属单位通过省职业介绍中心吸纳安置城镇失业职工和企业下岗职工,按下列标准给予就业安置补助费;安置失业六个月以上的失业职工或在原单位非技术工作岗位下岗六个月以上的,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35岁(含35岁)以上的女职工、40-岁(含40岁)以上的男职工,每安置一人一次性给予1000元安置补助费;安置34岁(含34岁)以下的女职工、39岁(含39岁)以下的男职工,每安置一人一次性给予500元安置补助费;一次性安置符合上述条件失业职工或下岗人员20人以上的,不分年龄、性别和岗位,另再按每人200元的标准给予安置补助费。当年安置下岗六个月以下的职工或失业六个月以下的失业人员,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两年以上的,按每人2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安置补助费。
部、省属单位录用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应单独造册,并附与录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录用人员的下岗证明或就业登记证,经省职业介绍中心审核,省劳动就业管理处批准后,领取就业安置补助费。
二、部、省属单位组织本系统、本单位失业职工和下岗职工参加一期(次)省劳动就业管理处举办或经省劳动就业管理处批准举办的一个月以上转业(转岗)训练班,培训结业考核合格领取了省就业管理处颁发的《就业培训结业证》,由省劳动就业管理处按每人50元的标准给予转业(转岗)训练补助费。
符合上述条件的,由部、省属单位统一登记造册,报经省劳动就业管理处审核同意后,领取转业(转岗)训练补助费。
三、部、省属单位举办劳服企业,开展生产自救,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省劳动就业管理处申请贷款贴息:(1)通过省职业介绍中心接收安置失业人员和企业下岗职工达到国家规定比例,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条件,持有《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并年检合格;(2)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3)产供销基本稳定,有发展前途,并能迅速收到经济效益;(4)有好的领导班子和专职财会人员,财务制度健全,管理上档次;(5)重合同守信用,还贷信誉好。
申请贷款贴息的部、省属劳服企业,须出具银行与企业签订的贷款合同、省职业介绍中心核签的安置失业职工和下岗职工的名册及劳动合同,由省劳动就业管理处审核后按核定的贴息贷款额度的实际到位数和国家规定的基准利率的60%贴息。
四、上述经费补贴根据省财政核定的额度支付。
五、本暂行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1.《部、省属单位安置失业(下岗)人员花名册》(略)
2.《部、省属单位培训失业、下岗人员花名册》(略)
3.《部、省属劳服企业组织生产自救贷款贴息申请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