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省劳动厅劳动法规制定程序规定》业经1997年12月3日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 辽宁省劳动厅劳动法规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劳动法规的制定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法规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劳动法规,是指省劳动厅代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省政府起草的地方劳动法规草案,政府劳动行政规章草案,省劳动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的实施细则和解释。 第三条 劳动法规名称为: 地方法规、政府规章、按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有关规定确定。 规范性文件,称"规定"、"办法"、"规程"、"规则"。 为实施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所制定的具体规定,称"实施细则"。 对地方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条文所作的解释称"解释"。 第四条 制定劳动法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方针。 (二)地方法规应符合宪法和劳动法律及相关法律,并与国家行政法规不相抵触;政府规章应符合宪法,劳动法律及相关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并与劳动行政规章不相抵触;规范性文件应符合宪法、劳动法律及相关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劳动行政规章和政府规章。 (三)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走群众路线。 (四)符合劳动法规体系的总体设计和劳动立法程序。 第五条 办公室是负责省劳动厅法制工作的行政机构,综合协调本厅的各项立法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计划 第六条 办公室根据全省劳动工作规划和省人大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制定的5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编制省劳动厅5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报厅长办公会议审定,并报省政府法制办。 第七条 编制劳动立法5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先由各处(公司)提出本单位立法建议,办公室综合协调,拟定立法规划与计划草案。 第八条 立法规划和计划应包括立法项目名称,起草单位、项目负责人、完成时间,预算经费等内容。 第九条 5年规划原则上应在该规划前6个月内进行编制,在该规划期开始后6个月内下达;年度计划原则上应在该计划年度开始前上个月内编制,在该计划年度开始后1个月内下达。 第三章 起草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