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各有关厅、局(公司)、企业,中央驻江苏单位: 按照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改革劳动制度,逐步形成劳动力市场” 的要求,为进一步推动“国家宏观调控,城乡发展,企业自主用人,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供求,社会提供服务”就业新机制的形成,保证劳动力市场健康、有序运行,维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现就部、省属单位(含企业、机关、团体、驻苏部队、大专院校)就业管理服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部、省属单位在城镇招用职工,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和工作需要,自主确定招用劳动力数量、工种、条件、时间及用工形式。 二、省职业介绍中心每年对部、省属单位工作岗位空缺和拟招聘用人情况进行登记服务,部、省属单位及时将有关信息提供给省职业介绍中心。 三、部、省属单位招用各类劳动者,要认真贯彻“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公开发布招工(招聘)广告,通过省职业介绍中心组织招收,实行双向选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江苏省劳动局、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招工(招聘)广告管理的通知》(苏劳就[1994]14号)的有关规定,部、省属单位通过报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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