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劳动局,市直各企业主管局: 按照市政府领导的指示,《哈尔滨市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办法》近期即将出台。新办法出台后,企业职工现行的基本工资不再实行。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的规定,为进一步搞活企业内部工资分配,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经济效益,现将封存企业职工基本工资及有关问题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新的养老保险办法出台后,企业职工基本工资即行封存,作为历史资料备查。在九六年年底之前,各企业要抓紧做好九五的升级指标结算工作,连同过去留(结)存的升级指标一并安排使用完,逾期作废。基本工资封存后,企业要尽快建立一套适应本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的工资分配形式,如岗位技能工资制、岗位工资制、计件工资制等。企业经营者的工资应当与本企业职工脱钩,实行年薪制。 二、相关问题的处理 (一)原按基本工资支付的加班加点工资、病事假工资等,一律由企业自主决定,但最低不能低于我市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初期工资待遇:学徒工、熟练工按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技术、中专、高中毕业生见习期按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5%支付;大专毕业生按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90%支付。学徒、熟练、见习期满后的定级工资水平由企业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三)职工在企业之间调动或从机关、事业、驻哈单位及外省市调入企业的,其工资待遇由调入单位考核后自主确定。调出单位要将封存的职工档案工资情况转入调入单位。 三、在三年之内,企业可以在按照劳动技能、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劳动条件等基本劳动要素进行岗位劳动测评和考核职工实际劳动贡献的基础上,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改革,国家按企业的经济效益水平给予月人均核增20-35元的增量。 四、封存企业职工基本工资工作,是劳动工作改革的一次重大转折,直接涉及到每一位职工的切身利益,是关系到安定企业职工、稳定社会的大事。各区、县(市)劳动局、各企业主管部门、企业党政领导必须给予高度重视,严肃对待,不能借机徇私舞弊,要坚持按政策规定秉公办事,防止引发矛盾,积极稳妥地做好职工基本工资封存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