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了完善省级养老保险统筹,规范全省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晋政发[1998]21号)的精神,经省政府批准,从2004年7月1日起,全省统一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除大同、朔州和晋城市仍为20%外,太原、阳泉、长治、忻州、吕梁、晋中、临汾、运城八市企业由现在的23%全部调整为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