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都县劳动局: 你局《关于贯彻省劳动厅川劳办[1996]19号文件第35号如何执行的请示》(新都劳函[1997]22号)收悉。省劳动厅印发的《四川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川劳办[1996]19号文)第35条的规定为:“根据《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总是的补充规定》第四条 规定,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处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期限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经研究,现函复如下:对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不能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企业,在企业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暂时延期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时间。请你们及时转告有关单位并遵照执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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