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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1996-9-23
【法律文号】:苏劳[1996]69号 【执行日期】:1996-9-23
苏劳[1996]69号
【字体:  
江苏省劳动厅

      六、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困难企业职工、企业可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安置费。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劳动部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民政部  财政部  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全国总工会关于做好困难企业职工生活保障、生产自救和分流安置工作的通知
  劳部发[199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计委、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建委(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土地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局、总工会,国务院有关部门:
      在深化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出现了一批困难企业职工(亏损或停产企业中连续六个月以上收入达不到最低工资水平的职工),严重影响职工队伍的稳定和改革的进程。为了切实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的稳定,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千方百计解决部分群众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5]1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困难企业职工生活保障、生产自救和分流安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解决困难企业职工问题,应坚持产业结构调整和深化企业改革的方向,推进企业的改制、改组和改造。对一时难以兼并、破产、撤销和解散的亏损企业,应采取多种形式,切实保障困难企业职工的基本生活,并实行政府扶持、社会帮助、企业自力更生和职工主动参与相结合,搞好生产自救和分流安置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在各级政府领导下,把困难企业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生产自救和分流安置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工作日程,实行目标责任制。要调查掌握困难企业职工的基本情况,列出清单,作为实施政策的依据。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经济发展和深化改革的实际情况,通盘研究,制定工作规划;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企业制定政策、措施,实施分类指导,抓好工作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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