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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1996-9-23
【法律文号】:苏劳[1996]69号 【执行日期】:1996-9-23
苏劳[1996]69号
【字体:  
江苏省劳动厅

  江苏省计划经济委员会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建设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国土管理局
  江苏省国有资产管理局
  江苏省总工会转发劳动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做好困难企业职工生活保障、生产自救和分流安置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县(市)劳动局、计委、经委、民政局、财政局、建委、人民银行、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地(土地)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局、总工会:
      现将劳动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民政部、财政部、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全国总工会《关于做好困难企业职工生活保障、生产自救和分流安置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6]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贯彻劳部发[1996]7号文件时,请与省政府《关于推动特困企业解困工作的通知》(苏政发[1995]7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局《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1995]50号)一并贯彻执行。
      二、困难企业的标准由省计经委确定。省、市、县(市)相关部门按规定对提出扶持申请的困难企业审核,给予相应扶持。
      三、为促进和帮助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人员再就业,积极开展再就业工程,省可使用部分省保险调剂金用于部、省属国有企业失业职工和富余人员的转业训练、职业介绍和生产自救。
      四、各地要积极支持困难企业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生产自救。认真执行省政府苏政发[1995]79号文件、财政部财税字(94)001号文件、劳动部、国家税务总局劳部发[1996]92号文件规定,切实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帮助困难企业职工开发新的就业岗位。
      五、为支持困难企业发展劳服企业进行生产自救,按劳部发[1996]7号文件规定从保险基金的生产自救费中提供的部分贷款信息,直接冲减当年提取的生产自救费额度,列入“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生产自救费支出——贷款贴息”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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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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