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举报管理工作,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根本利益,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理、有效的使用,经研究,制定《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举报管理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暂行规定》,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辖区内医疗保险监督举报管理工作。要把监督举报管理工作同规范管理、锻炼队伍结合起来,努力实现医疗保险监督举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本通知自2004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举报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举报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2003年第141号令)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受理举报范围: (一)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和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二)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非定点零售药店,使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公章、票据、处方等违规行为;非参保人员借用医疗保险手册等违规行为; (三)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发生等无关的举报不予受理。 第三条 举报材料、受理举报方式: (一)举报材料应包括举报方的姓名、单位、地址、联系电话以及尽可能详细的举报内容等;对无明确举证的举报,工作人员应提请举报方明确举证要素; (二)受理举报方式:1.电话、信函;2.当面举报;3.其他。 第四条 举报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一)市级医疗保险监督举报管理部门为: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办公室设在市医保中心监督检查部; (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各自情况,设立监督举报管理部门或分派专人负责本辖区医疗保险监督举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并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报市医保中心备案; (三)举报涉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和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问题,原则上由市级医疗保险监督举报管理部门牵头,区、县医疗保险监督举报管理部门协助办理;其他方面的举报问题,原则上由被举报方所在区、县医疗保险监督举报管理部门办理,市级医疗保险监督举报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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