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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哈尔滨市劳动局 【颁布日期】:1986-9-10
【法律文号】:哈劳险字[1986]12号 【执行日期】:1986-9-10
哈尔滨市劳动局
哈劳险字[1986]12号
【字体:  
关于缴纳"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通知

  在哈地区的国营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经请示市政府同意,根据国发(1986)77号文件规定,在哈地区各国营单位自1986年10月1开始缴纳"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由于市属各区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尚未建立,有关制度暂不能实施,特对十月份缴款办法通知如下:
  一、国营企业按其九月份全部职工(含合同制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缴纳(缴纳所得税得列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其九月份全部合同制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缴纳(在行政、事业费中列支)。
  二、中直、省直单务于十月十日前,市直单位务于十月二十日前,带职工九月份工资报表及转帐支票,到"哈尔滨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市劳动局二楼)办理缴款手续,对逾期缴款的单位,每过一期一天加收应缴金额的5‰的滞纳金。
  哈尔滨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在工商银行哈分营办事办开户,帐号144201026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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