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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哈尔滨市劳动局哈尔滨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1987-2-6
【法律文号】:哈劳社险字[1987]1号 【执行日期】:1987-2-6
哈尔滨市劳动局哈尔滨市财政局
哈劳社险字[1987]1号
【字体:  
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缴纳中方职工"养老保险金"、"待业保险基金"和"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的通知

  在哈地区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根据地国务院国发[1986]77号文件精神和省政府有关规定,为保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养老制度、待业保险制度的实施,经市政府同意,凡在哈尔滨市区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缴纳中方职工"养老保险金"、"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待业保险基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请贯彻执行。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职工的养老保险金,从1986年1月1日起,逐月按中方职工实得工资总额的百分二十提取,营业外列支。
  二、招用中方劳动合同制工人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按劳动合同制工人实得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逐月提取退休养老基金。本通知下发前未提部分,从招用之月起,按月累计,一次性计提,营业外列支;中方劳动合同制工人按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三缴纳。从1986年10月1日起,由企业从本人工资中扣留,一并存储。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职工的待业保险基金,从1986年10月1日起,按中方职工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一逐月提取,税前列支,计入成本。
  四、以上三项基金暂由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代为存储,不得挪作他用,待市社会劳动保险部门对此做出具体规定后,再按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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