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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成都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0-9-29
【法律文号】:成府发[2000]157号 【执行日期】:2000-9-29
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府发[2000]157号
【字体:  
成都市关于吸引人才、招商引资的户口政策规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委会议通过)
  为适应西部大开发的需要,实现成都经济的跨越式发展,现对我市有关吸引人才的招商引资的户口适移政策,作如下规定:
  一、引进人才
  (一)对下列人员进入成都市市区(指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化区及高新区,下同)不受指标限制,并免收城市基础设施补偿费:
  1、高等院校毕业的硕士研究生及取得同等或以上学历者。
  2、45周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
  3、到国外留学取得学位回国,要求到我市落户的人员。
  对以上人员需吊省、市人事,劳动部门办理调动或登记的并开出进城指标后,公安机关负责监章办理户口。以上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可按规定随迁。
  (二)对下列人员,在人口机械增长控制指标内优先解决,并免收城市基础设施补偿费。
  1、高等院校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在我市落实了工作单位(指国有单位和在省、市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了人事代理的非国有单位,下同)后,即可解决本人的常住户口。
  2、对我市企业和特殊行业急需国内又无法调剂的高级技能师、技工及有特殊技能,专业的人员,落实工作单位后,经市劳动局和公安机关审核,可按规定解决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户口。
  3、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项目实施中,急需引进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本市短缺的市外科技人员,可提出入户申请,经市人事局审核办理调动手续后,由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
  (三)对成建制迁入成都市市区的单位,其45周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可免收城市建设基础设施补偿费;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可减半收取。
  二、招商引资
  (一)投资入户
  1、市外人员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实际投资额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批准1名指定人员入户,实际投资额超过200万元的,按每人100万元解决1人入户的标准递增。
  2、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实际投资额在20万美元的以上的,可批准投资者指定的1名人员入户,实际投资额超过20万美元的,按每人10万美元解决1人入户的标准递增。
  3、对市政府命名的纳税大户和纳税光荣户,企业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属外地户口的,可将户口迁入企业所在地入户。
  以上投资入户者免收城市基础设施补偿费。
  三、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我市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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