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州劳动(人事劳动)局,省级各部门: 为保障《劳动法》的贯彻执行,劳动部制发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此《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办法》对经济补偿的规定适用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中的全部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二、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施的《办法》,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是按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经济补偿金在行政事业费中列支。 三、符合此《办法》第六条 规定条件的,医疗补助费的发放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本单位工作年限不满五年的,一次发给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二)本单位工作年限满五年不满十年的,一次发给七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三)本单位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一次发给八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四)本单位工作年限满十五年满二十年的,一次发给九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五)本单位工作年限满二十年满二十五年的,一次发给十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六)患重病的增加的医疗补助费,为一次发放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六十,患绝症的增加的医疗补助费,为一次发放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四、过去有关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规定与此《办法》不一致的,按此《办法》执行。 五、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切实有效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各地在执行《办法》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劳动厅反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