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失业人员和富余职工自愿组织就业中自谋职业安置费和失业救济金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复如下: 一、自愿组织就业和自谋职业应属劳动就业。《中共中央关于转发全国劳动就业会议文件的通知》(中发[1990]64号)明确指出:"在国家统筹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是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方针。"长期以来自谋职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是国家促进的重要渠道之一,因此自愿组织就业和自谋职业应属就业。 二、企业破产失业人员和企业富余职工自愿组织就业或自谋职业,安置费和失业人员救济金不能同时享受。 1、四川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通知》(川府发[1995]115号文)第六条 规定中"......对自谋职业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原单位可按本地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2至3倍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安置费,并解除劳动关系"是对企业富余职工而言。即是企业富余职工以自谋职业的方式实现就业,可一次性领取安置费。因自谋职业是就业不是失业,因此不存在享受失业救济金。 2、该条中"就业局也可将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余额作为开办资金发给本人予以扶持",是指已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这类失业人员以自谋职业方式实现就业,只能领取失业救济金的余额,不存在再领一次性安置费。 3、该文十二条规定"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是指企业依法宣布破产但未终结的企业在这期中职工发基本生活费。"对自谋职业人员,可按该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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