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成都市国有资产重组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颁布日期】:1997-6-28
【法律文号】:成国重组办[1997]013号 【执行日期】:1997-6-28
成都市国有资产重组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成国重组办[1997]013号
【字体:  
关于对破产企业职工欠薪问题的处置意见的通知

  市级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工作,保障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经成都市国有资产重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对市中级法院已正式公告破产的企业,在破产清算中对职工欠薪问题按以下办法处置:
  一、破产企业在破产前,企业支付给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上班职工的工资报酬低于市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视为欠薪;企业支付给停工待岗或有限期放假职工的生活费金额低于市政府规定的失业救济金标准的视为欠薪。
  二、破产企业的职工欠薪额度的计算:对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上班职工,按照其实际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计算;对停工待岗或有限期放假职工,按照其实际领取生活费低于当地失业救济金的差额计算。
  三、破产企业的职工欠薪时间期限的界定:企业破产前到人民法院正式公告企业破产之日终止。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