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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卫生部 【颁布日期】:2003-1-20
【法律文号】:卫办保健发[2003]14号 【执行日期】:2003-1-20
卫生部
卫办保健发[2003]14号
【字体:  
关于在京中央直属企业及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

  中共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局、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结合目前在京中央直属企业及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情况,现就上述单位中享受副部级和司局级干部医疗照顾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后有关医疗照顾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在京中央直属企业及不享受公费医疗的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中现有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副部级和司局级干部医疗照顾的人员(以下简称"医疗照顾人员")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后,继续享受原规定的医疗照顾待遇,卫生部核发的医疗证仍然有效。
  二、"医疗照顾人员"在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选择定点医疗机构时,本人的原合同医院应作为首选定点医院,在首选定点医院就医时按规定继续享受有关门诊和住院干部医疗照顾。在选择的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以在普通门诊享受优先照顾,有条件的医院也可以为其提供干部门诊和住院医疗照顾。
  三、"医疗照顾人员"在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所发生的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可按规定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中支付。因享受医疗照顾政策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各单位从原资金渠道(包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解决,并在支付比例上给予照顾,具体标准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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